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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個縣市違章建築認定標準不太一樣。
目前有明文規定者,大概只有台北市。
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(點藍字看完整條文)
★、新違建應查報拆除。但符合第六點至第二十一點規定者,得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。
前項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新違建,若經消防、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、公共通行者,查報拆除。
拆後重建者,除應查報拆除外,並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。
★、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、陽台或位於防火間隔(巷)之外牆,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,其淨深未超過 五十公分,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者,應留設有效開口並未上鎖者,免予查報。
本要點發布實施前已設置完成之防盜窗應依前項規定設置有效開口,違反者查報拆除。
第一項有效開口規定如下:
十層以下樓層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、淨寬 七十五公分 以上或內切直徑 一百公分 以上之開口或圓孔。
十一層以上樓層為淨高及淨寬各為 五十公分 以上或內切直徑 五十公分 以上之開口或圓孔。
因此,就臺北市的認定標準來看。
1.外推鐵窗屬於違建,但可以免予查報。
2.二樓以上外推部分未超過50公分,免予查報。
3.架設鐵窗為維護逃生路徑,必須裝設未上鎖開口(就是鐵門啦)。
4.至於高度問題,雖沒有明確規定,但依"窗口""陽台"的文字說明,應該是除了安裝必要尺寸外,基本上是不能超過的。
但事實上,也有很多案例的外推鐵窗下方裝設儲物箱,也沒有被查報。
所以為安全起見,建議室外機鐵架不要裝的太靠近樓下鄰居外牆,以免造成彼此閒隙或被舉報違建的情況產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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